1. 监事会制度,地方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 公司治理监事会模式以及特点?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英美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德国的二元制治理模式,日本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英美企业中,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但美英公司的股权比价分散,董事会即为股东的代言人。一个贯穿英美董事会制度发展史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保证董事会以确保股东的利益为中心。基于这一前提,英美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一系列专业委员会,包括财务委员会、长期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等等。董事会通过集体决策确保公司经营方向的正确性,而各专业委员会则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德国公司的董事会属典型的二层结构,即董事会的决策控制权分由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行使。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行使监督权,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管理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德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全分离,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选任和罢免。德国公司治理机制有别于英美国家的重要特征是员工参与决策。德国法律规定,职工为5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3;员工为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数量不少于总人数的1/2。
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兼具德国模式和英美模式的特点。在日本公司中,监事会和董事会是两个平行机构,股东会是公司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人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日本商法典规定,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的工作,监事会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董事会的成员,也不能是公司员工。因此,日本公司中的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 监事会成员是什么意思?
?监事会成员是指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行为的一组人员。
他们通过审查和评估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决策来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1. 监事会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他们会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运营情况,通过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3. 监事会成员通常由独立的非执行董事、股东代表或专业顾问组成,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以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总结:监事会成员的职责是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的质量,通过监督和评估来确保公司合规运营,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4. 上市公司组织架构设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公司组织机构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即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二、决策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议制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除股东大会拥有或授予其它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作为合议制机构,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议加议决定,任何一个董事都无权决定公司的事务,除非董事会授权他这样做。
三、执行机构公司执行机构是指由公司高级职员组成的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个执行性机构。它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实行首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策。四、监督机构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大部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是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的需要。为了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违反法律和章程,损害公司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及股东要对他们的活动及其组织的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这种监督权由公司的监督机构来执行。
5. 监事列席董事会要注意什么?
一是根据公司章程及具体制度要求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是董事会需要表决的事项,列席会议的公司监事不参与表决。
三是列席监事对监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时,代表公司监事会发表相关意见,或者把董事会会议的事项带回监事会,统一研究后再作出监事会的决议。
6.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特殊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应当充分反映其“公众性”。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7. 业委会监事会成立条件?
业委会监事会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监事会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业委会监事会的成立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2. 业主总人数满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委会监事会的成立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业主参与和支持。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来确定。3. 业主对监事会的支持:业委会监事会的成立需要得到业主的支持和认可。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表决或选举时,业主需对监事会的成立表示赞同,并愿意参与和支持监事会的工作。4. 平等、公正、透明原则:监事会成立需要保证选举程序的平等、公正、透明。选举过程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每个业主都有参与选举的机会,同时遵循监事会选举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业委会监事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