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监管,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督机构的对策和建议有哪些?
(一)、应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的机制建设,强化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义务,尽量减少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的分歧,降低产生纠纷的风险。扩大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则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所加重。 同时对于 “明确告知”的证明标准有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即“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该标准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但保险公司应注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和签字认可后的证据材料保存。建议保险公司依法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不同字体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将其中免除或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独立成篇,附在投保单后。
另外也可借鉴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告知程序,让投保人手书声明,或采取书面询问与问答的方式,以及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告知程序固定下来。
(二)、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诚信理念,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引导投保人合理投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讲明货物运输保险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不同,引导承运人合理投保,避免出现事故后造成承运人不必要的损失和理赔中的争议。
(三)、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标的物承保前的核保义务,承保后的监督义务。
在车辆保险中一般不涉及核保问题,或者仅是形式审查。但对其他财产险特别是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进行实质审查。《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在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
承保后,应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因此对于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对标的物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且应留存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四)、保险公司应正视交通事故处理中产生费用等问题,积极制定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一是及时定损,努力促使事故双方对损失价格达成共识,并对理赔予以承诺,避免产生争议后,要求进行价格认证,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及时出险,参与评估、询价、拆解过程。对损失的数额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参与评估程序,提出相关合理意见,那么形成的评估报告将更趋公平合理。 三是监督评估过程,及时提出意见。车辆拖车费是否合理、车辆是否需要拆解、价格的合理性等问题比较专业,一般被保险人无法了解,故保险公司应代当事人提出以上抗辩,否则一旦费用产生,很难再予以更改,且维修后也失去了鉴定的条件。
(五)、改进不合理条款,规范保险范围。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保险条款存在保险范围不明,免责条款过于限制投保人利益的情况。甚至部分条款与普通社会常识存在较大差异,明显对于被保险人不公平。另外,保险公司存在对免责条款的扩大解释,发生保险事故后,动辄以免责条款来拒赔。
监督机构对于保险理赔中一些较为集中的问题应加强监管,纠正不当行为,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等调处各类保险纠纷,维护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器”和“稳定器”的功能,促进保险公司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总之,保险公司应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期限,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和协商,杜绝“重揽保,轻理赔”的观念和做法,昼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中,树立保险公司诚信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全面规范,防范金融交叉风险。针对前期信保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用是算在贷款利息里的。3. 商业保险监管的意义到底有哪些?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督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保险监管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定经营,保护被保险人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体过程。
二,商业保险的特殊性。
商业保险其业务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仼。商业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并且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
三,商业保险监管的意义。
1.对商业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督,是有效的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为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2.对商业保险业监管,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
3.对商业保险业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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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车险管控是什么意思啊?
车险承保风险管控包括:
1.风险识别:包括黑名单客户,保额、限额,出险次数,赔付率等;2.风险选择:包括选择承保的可行性、必要性,差异化配置销售费用,降低劣质业务占比等;3.风险控制:包括风险定价控制,业务占比控制,加强承保异地车险业务管控,推进见费出单工作等。其中,车险风险识别是风险选择和风险控制的前提关键环节。
5.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此次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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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备案,属地监管
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保监会至银保监局的下放。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保监会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
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保监会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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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强化
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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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
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6. 保险监管的含义及原因是什么?
保险监管的含义是指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保险监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涉及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活保障,因此需要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保险市场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市场,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行为直接关系到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3.防范金融风险: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和监管政策,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保险监管的具体方式包括监管规则的制定、监管政策的发布、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措施的实施等。监管机构需要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产品设计、销售行为、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保险监管也需要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7. 比如新华保险人寿太平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